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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保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河南省环保联合会;英文译名为HENAN  ENVIRONMENT  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HNEF。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河南省内各界热心于环境保护事业人士、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秉承“大环境、大联合、大发展”理念,围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围绕实现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目标,围绕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发挥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进河南环境事业的进步与发展。主要任务是组织和协调各方面的社会资源,共同参与社会事业,加强社会监督,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协助和监督政府实现河南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促进河南环境事业发展,组织参加国际、省内(外)民间环境交流与合作和其他环境公益活动,维护河南良好的环境形象,确立河南环保社团应有的国内(际)地位,推动环境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和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的住所为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环保宣传培训教育、环保公益活动、环保技术咨询服务。

    具体为:

 

    (一)环保宣传培训教育

    1、认真落实河南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及承办有关组织委托的有关工作。

    2、围绕河南环境与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充分发挥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建议。

    3、组织开展环境与发展论坛、环保新技术推介等活动,受政府委托,承办和根据环境保护需要,开展相关展览、成果展览,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4、开展环境政策、法律、法规和环保科技咨询及培训。

    5、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制作影视作品、新媒体等,传播社会主义生态观和先进环境文化,普及环境保护和维护环境权益知识,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和环境维权意识

 

    (二)环保公益活动

    1、积极推动维护环境权益的立法和执法,充分发挥法律赋予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作用,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为环境权益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环境权益。

    2、开展环境领域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多渠道多角度为环境领域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创造条件,构建环境领域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平台。

    3、开展环境公益性活动,促进环境公益活动社会化。

 

    (三)环保技术咨询服务

    1、经相关部门批准开展国内外、省内外环保产业科技、生产、开发、市场经济方面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提供国内外、省内外环保产业的科技情报和市场信息,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推动环保产业的科技进步。

    2、开展环保技术咨询等服务活动,培训环保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指导会员单位发展新产品生产。

    3、组织并开展民间交流与合作;接受委托、组织和承担环境保护合作项目

    4、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受河南省政府所属部门委托,参与行业准入条件的制、修订。开展行业协调和企业维权,促进行业平等竞争,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热心环境事业的企事业单位(不含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下同)和有关社会组织均可申请作为本会的单位会员;各界热心于环境事业的人士可申请作为本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自愿从事或参与本业务范围内的一项或多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并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的各项活动并获得本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合法权益;

    (五)向本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交办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真心热爱环保事业;

    (三)在各自领域内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最多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4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不能无故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向会长请假并取得同意后,可以委派他人参加。本会议召开的会议应由秘书处负责形成决议或者会议纪要,经会长审定后存档,作为省环保联合会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5-13人。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提名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指导本会秘书处的工作。

    (六)组织决定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会长、有关副会长、秘书长研究确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职数,由会长、有关副会长、秘书长根据要求推荐热爱环保工作的人员,由会长委托有关副会长主持,秘书长配合对推荐人员组织进行笔试,面试后,按择优聘用原则,由会长、有关副会长、秘书长研究确定聘用人员或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七)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在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对本会会长提名的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考察,将考察情况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组成人员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办公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必须2/3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原则上不得缺席、迟到、早退。有关人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向会长请假并取得同意后,可以委派他人参加。审议议题须经出席会议成员2/3以上同意生效。

    根据工作需要,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予会长办公会议以下权利: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二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三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具体规范依照《河南省环保联合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建立党支部。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中共金水区人民路街道工委。

    第五十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五十二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财产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会费;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五险一金、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和我省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由秘书处提出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审议确定后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三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六十七条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年7月28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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