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会费收取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和《河南省环保联合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会员暂不收取会费。
第三条 单位会员的会费按每年收取,自愿多交不限。单位会员应在批准入会一个月内将会费汇至河南省环保联合会的基本账户。河南省环保联合会开具由省财政厅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专用票据,并发放会员证及牌匾。
第四条 河南省环保联合会单位会员都应履行会员义务,及时足额缴纳会费,具体缴纳标准如下:
1、一般单位会员,每年缴纳2000元;
2、理事单位会员,每年缴纳5000元;
3、常务理事会员,每年缴纳8000元;
4、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15000元;
5、自愿多交会费不限,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
第五条 河南省环保联合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河南省环保联合会章程》规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六条 河南省环保联合会会费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 河南省环保联合会每年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省民政厅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已经 2017年12月28日河南省环保联合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2018-05-23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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