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结案
浙江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结案
2018年08月20日19:18 来源:中国环境报
危险废物代处置费用55.6万余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3万元……近日,福建绿益新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根据与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环保局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共支付总计78万多元的赔偿金。
至此,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顺利结案。这也标志着《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后,浙江办结了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非法处置危废致使环境受到污染
据了解,案发当日,龙游县环保局在龙游县塔石镇西何村等处发现有危险废物倾倒丢弃,当地第一时间立案调查。为确保环境安全,在固定相关证据后,龙游县环保局、塔石镇政府、石佛乡政府将上述危险废物交由衢州市清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处置,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
经查明,倾倒的危险废物来自福建绿益新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从事危险废物治理,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为废液、废有机溶剂。为降低处置成本,绿益新公司在明知自然人何某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仍将其接收的桶装废液等危险废物交由何某进行非法处置,总计约有27.79吨危险废物非法倾倒,致使生态环境受到污染。
经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绿益新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和何某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福建绿益新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判处绿益新公司总经理殷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副总经理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万元。
判刑后还需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绿益新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属于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因此依据该方案,衢州市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对赔偿义务人福建绿益新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指定龙游县环保局负责该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今年7月,龙游县环保局在衢州市人民检察院、衢州市环保局等单位的共同参与下,与福建绿益新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和程度、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最终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福建绿益新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3万元,同时支付危险废物代处置全部费用555676.7元,共计785676.7元。上述款项于今年7月底偿付到位。
150万元罚金、3人入刑、78万元赔偿金,这组浙江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数据的背后,是该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正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日益普及,渐渐深入人心。
下一步,浙江将在总结该起案件办理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制度,让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者不敢为、不能为、不想为。 (见习记者朱智翔 通讯员王毓慧 记者晏利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