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实录 | 国新办举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4年2月26日(星期一)上午10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和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张要波介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谢应君(栾海军 摄)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谢应君:
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近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公开发布,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邀请到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先生,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张要波先生,请他们向大家介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下面,我们先请赵英民副部长介绍情况。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 赵英民:
谢应君:
谢谢赵英民副部长。下面欢迎大家提问,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人民日报记者提问(刘健 摄)
谢谢您的提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也就是我们说的强制碳市场选择了以发电行业为突破口,2021年7月正式开市,目前已经顺利完成了两个履约周期,第一个履约周期是2019—2020年,第二个履约周期是2021、2022年。目前看,实现了预期的建设目标。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年二氧化碳排放量约51亿吨,纳入重点排放单位2257家,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碳市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两年半以来在各方的大力支持努力下,主要取得了四方面的成效:
一是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制度框架体系。国务院印发实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态环境部出台管理办法和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3个管理规则,以及发电行业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技术规范和监督管理要求等,对注册登记、排放核算、报告、核查、配额分配、配额交易、配额清缴等涉及碳排放权交易的关键环节和全流程提出了明确要求和规范,初步形成了拥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以及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业务规则组成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法律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二是建成了“一网、两机构、三平台”的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建成了“全国碳市场信息网”,集中发布全国碳市场权威信息资讯。成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对配额登记、发放、清缴、交易等相关活动精细化管理。建成并稳定运行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交易系统、管理平台三大基础设施,实现了全业务管理环节在线化、全流程数据集中化、综合决策科学化,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基本形成。
三是碳排放核算和管理能力明显提高。建立碳排放数据质量常态化长效监管机制,实施“国家—省—市”三级联审,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化技术智能预警,将数据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创新建立履约风险动态监管机制,督促企业按时足额完成清缴。参与碳市场企业均建立了碳排放管理的内控制度,将碳资产管理纳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企业的管理能力和核算能力显著提升。
四是市场表现平稳向好。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市场活跃度和第一个履约周期相比,第二个履约周期有明显提升。截止到去年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累计成交量达到4.4亿吨,成交额约249亿元。第二个履约周期成交量比第一个履约周期增长了19%,成交额比第一个履约周期增长了89%。二是碳价整体呈现平稳上涨态势。由启动时的每吨48元上涨至每吨80元左右,上涨66%左右。第二个履约周期企业参与交易的积极性明显提升,参与交易的企业占总数的82%,比第一个履约周期上涨了近50%。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健康运行,为双碳目标实现、推动全社会绿色低碳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
一是落实了企业的减碳责任。利用碳市场碳排放配额分配,将碳减排目标要求直接分解到企业,使企业成为减碳的主体,压实了企业责任,树立了“排碳有成本、减碳有收益”的低碳意识,实现了对第一大碳排放重点行业(电力行业)的碳排放有效控制。
二是降低了行业和全社会的减碳成本。通过碳排放配额交易,碳市场为企业履行减碳责任提供了更为灵活的选择,帮助行业实现了低成本的减碳。据测算,这两个履约周期,全国电力行业总体减排成本降低了约350亿元。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范围不断扩大,碳排放资源在全国范围内不同行业间的优化配置将最终实现全国总的减排成本最小化。
三是碳市场形成的碳价,为开展气候投融资、碳资产管理等碳定价活动锚定了基准价格参考,促进了气候投融资工具创新,为低碳、零碳、负碳技术投融资提供了基础支撑、资金支撑。以碳市场为核心的中国碳定价机制正在逐步形成,促进了全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低碳化,从而推动了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四是探索建立了符合我国实际的重点行业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培养了一大批碳减排、碳管理的专业人才和相关机构,为推动实现双碳目标打下了坚实基础。谢谢!
凤凰卫视记者提问(刘健 摄)
凤凰卫视记者:我们了解到,这份《条例》是我国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制度。能否介绍一下《条例》的立法总体思路?谢谢。
张要波(徐想 摄)
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 张要波: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因为碳排放数据真实性是碳市场政策功能是否能够发挥、市场能否健康运行的关键和前提。大家都注意到,实践中已经出现了排放数据造假这样一个苗头性问题,因此立法必须突出问题导向,及时作出有效回应。《条例》把有效防范和惩处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作为重要内容,从强化重点排放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四个方面,着力完善制度机制,保障碳排放市场政策功能的发挥。谢谢!
中宏网记者提问(刘健 摄)
中宏网记者:我们注意到,《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类违法行为以及处罚额度。请问《条例》如何强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谢谢。
谢谢。法律责任是一部立法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只有法律责任完善,制度才能长出“牙齿”。所以,为确保《条例》有效实施,《条例》在着力完善法律责任相关内容等方面下了很大功夫,着力增强针对性、实效性,有力有效震慑违法行为。概括起来讲,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主体全面。也就是说,法律责任覆盖的主体是全面的,对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活动各类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等,都规定了明确的违法情形和严格的法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只要是违反了《条例》,都要受到追究。
二是手段丰富。也就是说,制裁手段丰富多样。针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中不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丰富多样的法律制裁手段,包括警告、核减碳排放配额、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检验检测资质、禁止从事相关业务、责令停产整治等。其中,既有申诫罚也有财产罚,又有资格罚和行为罚;既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又有刑事责任。
三是惩处有力。《条例》对于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坚持重典治乱,加大惩处力度,有效防范遏制。比如刚才讲到的碳排放造假等问题,其中很重要的方面就是涉及技术服务机构,因为碳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等工作专业性很强,离不开技术机构,技术机构的数据造假是非常严重的一种违法行为,《条例》对于接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以及对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有篡改、伪造数据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首先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要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相关业务。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相关业务。就是坚持“双罚制”,既对机构处罚,又对相关责任人员个人进行处罚。又比如,对于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其中的一个例子,大家可以看到,惩处力度是非常大的。谢谢!
红星新闻记者提问(刘健 摄)
红星新闻记者:我的问题是,目前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行业具体有哪些?对于下一步碳市场扩容有怎样的考虑?谢谢。
赵英民:
碳排放控制和管理,对于政府部门、行业乃至重点排放单位,都是新生事物。我们将坚持成熟一个、纳入一个的原则,充分借鉴运用好已有的碳排放管理制度和经验,加强拟纳入行业的碳排放管理的制度建设、数据管理、宣传培训,使这些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在纳入碳市场后,能够满足碳市场的管理要求,确保碳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推动相关行业和重点排放单位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谢谢!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提问(刘健 摄)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目前,中国已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碳市场,但与国际上已经成熟的碳市场相比,我国碳交易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碳市场活跃度不足等。请问《暂行条例》的发布,将为我国碳市场建设提供怎样的发展条件?谢谢!
谢谢您的提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两年半以来,总体运行平稳,我们也组织专家进行了评估,总的结论就是中国的碳市场总体表现要好于发达国家碳市场建设初期。但是作为一个仍处于起步阶段的新生事物,和发达国家成熟的碳市场相比,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还有很多需要进一步建设和完善的地方。刚才您提到的市场活跃度、行业覆盖范围,以及市场参与主体、交易不活跃等,这都是需要我们在碳市场建设下一步逐一克服的问题。
《条例》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就当前碳市场存在的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应该说,为我们逐一克服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支撑和保障。除了刚才我介绍的要着力扩大行业覆盖范围之外,进一步推动碳市场建设还有这么几个方面的工作,在《条例》中都有明确的。
一是逐步推行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相结合的碳配额分配方式。目前,中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分配方式是免费发放,国际上成熟的碳市场大都已经开展了免费和有偿分配相结合的实践。《条例》明确,配额分配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推行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相结合的方式。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升有偿分配比例,这样有利于控制碳排放总量,使碳价更真实地反映碳减排成本,更好地发挥市场作用,从而推动双碳目标实现,也提升我国碳市场在国际碳定价当中的话语权。
二是建立市场稳定机制。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效的市场调控手段还不足,市场稳定机制尚不完善。《条例》将市场调节需要作为制定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的重要考虑因素,开展市场调控,平衡市场供需,防止碳价格失控等市场风险,为保障碳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是对丰富交易主体和产品作出规定。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只是对二氧化碳一种温室气体纳入了管控,行业范围还仅仅是发电行业,虽然这个行业排放量很大。交易产品只是碳排放配额现货。《条例》规定,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目标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
下一步,我们将本着碳市场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工具的基本定位,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优化配额分配方式,逐步扩大行业覆盖范围,不断丰富交易品种、交易主体、交易方式,激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碳减排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从而推动经济社会的绿色低碳转型。谢谢!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提问(刘健 摄)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刚才谈到数据造假的问题,我们知道数据质量是碳市场的生命线。请问,新出台的《条例》在数据质量方面的规定是怎样的?目前这方面的管理成效怎样?今后生态环境部还将从哪些方面来加强管理,确保数据质量?谢谢!
谢谢您的提问。数据质量是保证碳市场健康平稳有序的基础,可以说是碳市场的生命线。党中央十分关心,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我们把保障和提升碳市场的排放数据质量作为一项政治任务,采取了五个方面的措施来确保数据质量。
谢谢!
中国新闻社记者提问(刘健 摄)
中国新闻社记者:今年1月22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请问,全国碳排放交易权市场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二者有什么关系?《条例》中是否有相关规定?谢谢!
两个市场通过配额清缴抵销机制,实现互联互通。《条例》规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强制碳市场和自愿碳市场的衔接,将更好地形成政策合力,进一步激发绿色低碳创新动力,引导社会各方来共同参与减碳,从而推动落实国家双碳目标。谢谢!
新黄河客户端记者提问(刘健 摄)
新黄河客户端记者:2011年以来,全国多地启动了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点工作,请问此次《条例》的出台,对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哪些影响?谢谢。
谢谢您的提问。我们国家碳市场建设是从地方试点开始起步的。2011年明确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等7个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并且先后启动交易,覆盖了电力、钢铁、水泥等20多个行业近3000家企业,有效促进了企业温室气体减排,强化了社会各界的低碳意识,特别是为全国统一的碳市场建设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我们正在建设全国统一的碳市场,实行统一的行业核算标准、统一的监管规则、统一的交易结算、统一的配额分配方案。《条例》明确了全国碳市场和目前地方试点碳市场的关系,我想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明确《条例》出台以后不再新建地方碳市场。二是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行业和企业不再参加地方的试点碳市场,就是不重复管控。三是地方试点碳市场应当参照这次发布的《条例》,健全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总的来说,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的同时,地方试点碳市场还将存在一段时间,生态环境部将指导地方试点碳市场在扩大行业覆盖范围、实行总量控制、有偿分配、市场稳定机制等方面先行先试,继续发挥好地方碳市场试点作用,为全国碳市场建设运行提供实践经验。谢谢!
最后一个问题。
光明日报记者提问(刘健 摄)
光明日报记者:《条例》提出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请问,在开展跨境碳交易和与欧盟就碳边境调节机制开展对话方面有什么考虑?谢谢。
谢谢您的提问。我国高度重视碳市场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已经与多个国家和地区还有国际组织建立了良好的碳市场交流合作。事实上,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全国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就充分借鉴和吸收了国际社会其他碳市场建设的经验和教训。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巴黎协定》第六条,为国际社会开展全球跨境碳交易提供了重要指导。目前,《巴黎协定》第六条的具体实施细节还正在谈,国际社会还没有达成共识。但是,这是国际社会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正道,我们认为,应该在多边机制下,大家加强沟通,争取早日就国际碳市场达成一致,从而推动全球碳减排。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是一项单边措施,目前已经引发世界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高度关注。我们认为,全球气候治理应该坚持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等国际社会早已达成共识的原则,充分认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不同的历史责任和不同的发展阶段,充分尊重国家自主贡献“自下而上”的制度安排,充分尊重不同国家的国情和能力基础,通过《巴黎协定》第六条的谈判,达成广泛的全球碳市场合作共识,也要避免采取单边行动,减少对区域外国家不必要的负面外溢效应。
谢谢!
谢应君:
感谢各位发布人的介绍,感谢各位记者朋友的参与,今天的吹风会就到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