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保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河南省环保联合会;英文译名为HENAN ENVIRONMENT 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HNEF。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河南省内各界热心于环境保护事业人士、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其宗旨是围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围绕实现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目标,围绕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发挥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进河南环境事业的进步与发展。主要任务是组织和协调各方面的社会资源,共同参与社会事业,加强社会监督,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协助和监督政府实现河南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促进河南环境事业发展,组织参加国际、省内(外)民间环境交流与合作和其他环境公益活动,维护河南良好的环境形象,确立河南环保社团应有的国内(际)地位,推动环境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相关行业指导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一)围绕河南环境与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充分发挥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建议; (二)组织开展环境与发展论坛、环保新技术推介等活动,受政府委托,承办和根据环境保护需要,开展相关展览、成果展览,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三)积极推动维护环境权益的立法和执法,充分发挥法律赋予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作用,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为环境权益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环境权益。 (四)开展环境领域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多渠道多角度为环境领域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创造条件,构建环境领域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平台; (五)开展环境政策、法律、法规和环保科技咨询服务; (六)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境保护和维护环境权益知识,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和环境维权意识; (七)组织并开展民间交流与合作;接受委托、组织和承担环境保护合作项目; (八)开展环境公益性活动,促进环境公益活动社会化; (九)承办政府及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热心环境事业的企事业单位(不含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下同)和有关社会组织均可申请作为本会的单位会员;各界热心于环境事业的人士可申请作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自愿从事或参与本会业务范围内的一项或几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厅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的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报省民政厅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组成人员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办公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须2/3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审议议题须经出席会议成员2/3以上同意生效,根据工作需要,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予会长办公会议以下权利: 1、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相关事宜;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4、决定会员的吸收; 5、提出对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的建议; 6、听取审议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工作报告,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党支部。 第三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省民政厅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民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九条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28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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