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云天 · 学术研究 | 开放专利的相关理论问题浅析 ——从一件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开放专利问题说起
博云天 · 学术研究〡开放专利的相关理论问题浅析——从一件环境 公益诉讼中的开放专利问题说起
来源:博云天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
近年来,一些大型企业陆续加入开放专利的行列,许可公众在一定的期限内使用该专利,使作为商业模式而兴起的开放专利制度渐趋完善,运用商业方式弱化了专利权的垄断性,完善了专利许可制度,并为环境、人类健康等公益领域引进专利开放制度奠定了基础。专利开放的本质仍然是一种专利许可,可通过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研究,逐步完善专利开放制度,妥善解决专利开放的相关法律问题。在操作层面,权利人声明开放专利时,可以对专利实施人作出限定,但是开放声明一经作出,权利人和实施人均应恪守诚实信用,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 开放专利
当然许可
一、引言:环境公益诉讼领域引进知识产权的一次尝试
2015年3月至5月,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先后擅自将其生产的废硫酸15车共计1000余吨,交给没有资质的人员进行非法处置,最终非法倾倒在河南省南乐县、清丰县等7处河沟内。该废酸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34废酸类”危险废物,直接造成周边群众的麦田和林木枯死,也对地表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经科学评估,因本次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地表水环境受损金额1491.78万元,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费用为0.83万元。为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推进环境事业的进步与发展,2016年底,笔者代理河南省环保联合会依法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东染公司依法承担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并在媒体上公开赔偿道歉。
案件得到了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全省各级环境资源审判法官代表和检察院民行系统的检察官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界都旁听了整体庭审,庭审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是,案件中存在一个非常大的难题,因被告的全部财产都抵押给了银行,因此履行能力严重不足,很可能形成法律白条,而被告法定代表人薛某在发言时曾经提到,他们对环保治污还是很重视的,最近就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取得了“一种回收氟化氢的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2017207463179)。 经检索该项专利的相关资料,显示能够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提高氟化氢的回收率和回收浓度,有效降低能耗。由此,一个新的案件调解思路产生了,我们提出薛某可以在被告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将上述专利贡献出来,以弥补被告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至于具体的操作思路,有三个方案供讨论:一、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无偿转让给环保公益组织或者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国有部门,用于环保事业;二、专利权人通过放弃专利权从而把该专利捐献给全社会,任何人均可实施该项技术;三、开放专利,即在其不放弃专利权的前提下,将其专利使用权向全社会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善意地无偿实施。由于目前环境公益诉讼中从不涉及知识产权问题,而转让专利的做法同样无经验可资借鉴,经法官、律师、及专家们反复沟通,最终选择了第三种即开放专利的模式。然而,现行专利法并未规定开放专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本次修改中有可能会涉及这一问题,而就目前而言,所谓开放专利本质上就是一种放弃专利侵权诉讼的承诺,相当于给予将来实施该专利者的一种不侵权抗辩,仅此而已。为此,我们侧重于从当事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对其书面承诺进行设计和完善,最终形成以下条款:
二、被告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春林自愿承诺:薛春林面向社会开放其拥有的CN201720746317.9号“一种回收氟化氢的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善意地实施该专利,该项承诺一经作出不可撤销。薛春林并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作出与本条调解协议内容一致的声明,具体内容由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
目前,该调解协议已经得到了人民法院认可,并依法公告[1]。
二、开放专利的实践与研究现状
“开放专利”与软件领域的开源运动有一些共通之处,开源运动即指软件制造商将源代码公之于众,使人们能够自由地存取、访问、编辑和修改,具有代表性地如android、Linux 等。2014年6月12日,特斯拉创始人、CEO马斯克在特斯拉官网刊登了《All Our Patent Are Belong To You》[2],宣布为推动电动汽车技术的发展,倡开源运动之精神,开放特斯拉名下的专利,特斯拉不会对任何善意使用我们技术的人提起专利诉讼。2015年1月,在美国拉斯维加斯举办的“2015 Consumer Electronics Show”大会上,丰田公司为普及燃料电池技术,为燃料电池车的发展铺路,也宣布将无偿共享其在全球拥有的约5680件燃料电池相关专利,其中:“在市场导入初期(预计到2020年底为止),无偿提供燃料电池组(约1,970项)、高压储氢罐(约290项)、燃料电池控制系统(约3,350项)等作为FCV的研发与生产基础的燃料电池系统的相关专利的使用权。”“此外,为促进加氢站尽快普及,将无限期无偿提供制造、供给氢气的加氢站相关的专利(约70项)的使用权。”[3]2015年3月,日本松下集团表示期待其他大型生产商扩大物联网相关业务,并宣布将无偿开放约50项物联网领域相关专利,包括用于家庭监视系统的软件相关专利等。[4]同年10月份,LG宣布开放开放OLED面板的生产专利[5]。
但是,面对方兴未艾的开放专利运动,学界的研究似乎尚未引起应有的重视,通过检索中国知网,2015年至本文交稿之日,以开放专利为标题的文章只有11篇[6],而且大多是一般性的调研文章,属于学术文章的可能只有两篇,即陈俊的《浅谈专利制度的“异质化”实施》[7]、陈琼娣的《开放创新背景下清洁技术领域专利开放许可问题研究》[8],就此而言,陈琼娣在前文中认为“开放创新引起国内外理论界和实践界的广泛关注”,并不完全符合我国关于开放专利的研究现状。
专利开放与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关系如何?能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带来多大的冲击?商业模式背后的法律风险是什么?无论在理论和实务方面,都极需要进行严肃的梳理和研究。本文虽然侧重于学理层面,但是功力所限,不够深入,目的只在于为进一步的学术研究作些准备,兼顾实务需要。
三、开放专利的理论基础:过度保护、知识产权滥用与权利冲突
总体上讲,无论开放专利,还是开源运动,都属于开放创新的范围,由美国教授Chesbrough于2003首次提出[9]。在专利制度层面,如果说传统的专利实施是“利用法律赋予的独占权,排除他人竞争,实现垄断获得超额利润。”即“同质化实施”[10],那么,开放专利就是“充分衡量了专利垄断实施的收益以及公开技术方案的收益之后作出的一种排除独占使用的策略性选择。”学界称之为“异质化实施”[11]。
所谓“同质化实施”,概因为这种实施方式是与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相一致,是在实现社会公众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保障权利人的利益,鼓励权利人源源不断地向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品,并获取源源不断的收益,形成良性循环,因为“从经济学意义上看,它(知识产品)是一种‘公共产品’(public good),即一个人对它的消费并不会减少另一个人的消费”[12],“知识产权具有的公共产品特征,就使得在没有特别法律保护的情况下,难以阻止他人的不法使用,难以排除搭便车的行为。”[13]因此,专利法在进行制度设计时,采用了“接触”与“激励”机制,即权利人要想获得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就必须充分公开发明的具体内容,确保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实施。但是,任何人要想实际实施该专利,应当经过专利权人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否则,就将面临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在此制度框架内,专利权人为了实现其经济效益,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通过许可使用、转让专利获取报酬,或者,通过提起侵权诉讼获得赔偿。
但是,专利法的制定并不会终止发明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博弈。在微观操作层面,“同质化”实施一旦超过了利益平衡的限度,就会出现过度保护,“专利保护越强,竞争者从该所授予专利权包含的信息中所获得的利益就越少,因为他们能够从中利用的可能性越小。他们在对该专利进行周边发明时将面临更大的困难与更高的成本,在侵犯专利权的诉讼中面临败诉的更大概率,以及一旦败诉后面临的更严厉制裁。”[14]利益博弈的进一步极端化,就形成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意指权利人在行使其知识产权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的界限,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15]在知识产权战略层面,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亟待从战略高度进行调整,为了保护权利人利益诉求与公众利益的平衡,“切不可将知识产权的现代化目标理解为‘一切以保护高新技术创造者利益为核心’。就此而言,当前亟须解决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如何在保护高新技术的同时兼顾社会的公共健康;二是如何在保护高新技术的同时尊重公民的人格利益。’”[16]
特拉斯和丰田公司开放专利,允许社会公众在一定期限内或者永久无偿使用其专利,不再提起侵权诉讼,其积极性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从企业自身的战略考虑,是一种非常好的商业模式,可以极大地降低专利实施成本,吸引和鼓励更多的市场主体实施相关专利。开放专利的着眼点,不在于电动汽车领域的竞争者,而在于燃油汽车领域的竞争者。因为,电动汽车领域尚未实现充分竞争,相关技术研发还不成熟,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通过开放专利,一方面,可以吸引更多的人进入该领域,扩大电动汽车在整个汽车市场的占有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鼓励已经进入该领域的人员花更多的时间、资金和人力去研究新技术,避免在同一技术上重复投资、重复劳动,从而促进电动汽车市场的成熟和整个行业的发展,彰显企业的社会责任。当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反哺开放专利的权利人。比如,如果其他的市场主体均实施开放专利,那么,开放专利最终可能演变为行业标准。并且,对于仅仅是在一定期限内开放专利的权利人而言,在开放期满后,将获取源源不断的许可使用费。所以,正如专家们所说的那样,“通过开放专利的使用权,借助外围企业的实力,不仅能够分担巨额的研发费用还有助于扩大整个产业的发展;提前公布相关的技术发明,使研究成果进入公共领域成为现有技术,以实现削弱竞争对手的功效;为了避免竞争对手在产业内设置专利壁垒和‘专利丛林’,导致研发费用增加,有计划地对公共领域进行投资和开放。这些异质化的措施极大地增强了市场的活力和企业的创造力。”[17]
然而,这种商业模式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市场及市场主体,只是对于新兴市场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对于已经充分竞争的市场,选择开放专利,风险较大。事实上,无论是特斯拉的电动汽车领域,还是丰田公司氢燃料电池领域,抑或索尼的物联网领域等,均属于新型领域,其竞争对手不是本领域的生产企业,而是传统领域中的生产企业,因而,需要依赖更多市场主体的参与,才能够与传统市场相竞争,否则,这些专利权人耗费巨资所研发的新技术可能只是昙花一现,因缺乏市场而举步维艰。但是,这种商业选择顺应了知识产权现代化的潮流,是从商业利用的角度,弱化了知识产权过度保护甚至权利滥用和权利冲突所带来的紧张关系。更重要的是,原本作为知识产权领域一对永恒矛盾的垄断权与社会科技进步之争,竟然在专利开放这个节点上统一了起来。所谓的开放专利,不过是专利许可的一种形式罢了,只是许可的对象不再局限于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的双方,而是面向社会大众。开放专利并不意味着专利权已经丧失,专利制度以及有效专利的存在,仍然是开放专利的前提,只是权利人放弃了通过专利可以获得的直接利益,即便在仍然收取许可费的专利开放的情况下,至少弱化了专利权的垄断性,有效地防止知识产权滥用。
正是由于开放专利与许可使用的特殊关系,为开放专利引入公益事业铺平了道路。特斯拉、丰田等公司的专利开放主要体现在清洁技术领域,而促进气候有益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推广和应用问题,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谈判议题,我们相信,专利开放的实践,也将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借鉴。1994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效,其第4.1(c)条扩展了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并涵盖了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两个领域。但是“从法律角度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对技术转让义务的设定用语宽泛且模糊,并不符合法律规则的确定性特征,并且也不具备具体的义务性法律规则的完整要素,因为并没有看到违反这一义务性规则的相关法律后果是什么。”[18]
四、开放专利的法律本质:特殊的许可使用
所谓开放专利并非我国专利法上的术语,一般认为只要权利人声明同意他人实施其专利,不对未经其许可实施相关专利的权利人提起侵权诉讼即可,至于是否免费,并不影响开放专利之成立。如在清洁技术领域,“仅仅是靠免费捐赠来促进清洁技术专利的共享和转移是非常有限的,因此,清洁技术专利开放许可项目一定要考虑专利权人的意愿,给专利权人提供其制定报价的可能性。平台应该赋予专利权人可以根据其意愿以及他们所处的工业领域的特征决定在许可的时候是否收费以及收费多少等。”[19]
目前,法律对于开放专利并无规定,但是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可资引用,专利权人的单方声明可以从单方意思表示的角度进行考查,对此,《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为我们提供了依据,该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开放专利的声明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基于此,我们认为,开放专利的声明一旦作出,专利权利人应当恪守诚实守信,严格按照声明内容,不对按声明实施其专利者提起侵权诉讼。另外,开放专利的声明一旦作出,权利人应当保证该声明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得随意撤销或改变,否则,应当承担败诉赔偿的后果。正是参照上述规定,我们在前文所述的河南省环保联合会诉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环境公益诉讼调解协议,才专门提出薛某除在调解协议中承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之外,还须通过《中国知识产权报》面向社会公开作出声明。
值得一提的是,专利开放虽然以许可使用为本质特征,但是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中的“当然许可”。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八十二条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其愿意许可任何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当然许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当然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撤回当然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当然许可声明被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当然许可的效力。”第八十三条规定:“任何人有意愿实施当然许可的专利的,为获得当然许可,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支付许可使用费。当然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作为获得当然许可的证明。当然许可期间,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请求诉前临时禁令。”[20]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中指出:这一制度是“为解决专利许可供需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专利许可成本”。那么,当然许可与开放专利有何关系呢?
一般而言,开放专利和当然许可均针对的是不特定主体,权利人应当具有开放或当然许可的权利,比如该专利并未独占或排他许可给第三方等。但是,二者之间的差异,也是明显的,主要体现在:1、一般情况下,当然许可以有偿许可为主,而开放专利则有偿与免费均可;2、开放专利的权利人虽然也可以要求实施人与之签订合同,但是并非强制性的,也不需要通知权利人,只要权利人已经声明开放专利,那么,他人即可实施该专利。但是,根据上述规定,当然许可制度中,他人实施专利必须书面通知专利权人,并支付使用费,还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程序上比较繁琐。这些区别概因权利人选择开放专利,是一种商业模式,有些甚至是以放弃眼前利益为代价而期望获得更加长远的利益;而当然许可仅仅是为了解决许可困难的问题,权利人的关注点仍然是许可使用费,因而,开放专利并非当然许可。但是,在法律未对开放专利进行规定的情况下,当然许可制度能够作为分析解决专利开放相关法律规定的资源,在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指导下,分析专利开放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其相关的法律风险,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五、开放专利相关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专利权人可否设定开放条件
一般认为,合同当事人可以充分协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开放专利作为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权利人能否在承诺开放专利的同时,对实施人附加一定条件呢?对此,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实际上目前比较常见的单方法律行为,往往都是附条件的。比如,悬赏广告和承诺同样是单方法律行为,,悬赏人在发布悬赏广告时,往往都会明确是对何人完成何种事项进行悬赏、悬赏的期限是什么、悬赏的金额是多少等,要想领取悬赏就必须符合悬赏人设定的悬赏条件,否则,悬赏人有权拒绝支付赏金;承诺人也往往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事件进行承诺。开放专利的权利人允许他人实施其专利,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或者为自己创设义务的方式为代价,在此前提下,权利人也完全可以对实施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权利人在开放专利时,明确限定了实施人的条件,那么,实施人只有在具备相应条件时,才能实施该专利。这些条件可以包括:
1、限定实施人的范围:比如,根据权利人开放专利的目的,可以对实施人所处行业、地域、规模、产能等进行限制。
2、限定实施人实施专利的具体方式。《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据此,专利权人可以允许他人实施上述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等行为中的一种或多种。
3、限定实施人实施专利的具体期限。《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在上述专利权有效期内,权利人可以选择开放专利的具体期限。对此,丰田公司在开放专利时,即根据实际情况区分了哪些专利是无限期永久开放,哪些专利开放期限截止2020年左右。
4、限定实施人只能善意地实施地实施专利或者只能用于公益目的。基于此,如果实施专利者系为了商业经营,甚至以形成事实上的垄断地位为目的,或者将其用于不当的商业项目,如对社会有严重污染的项目,则权利人有权制止。
(二)专利权利人能否要求开放专利基础上研发的新技术用于开放?
目前,开放专利仅仅极少数企业才会选择的商业模式,在为数不多的样本中,笔者尚未见到开放专利的权利人有过此类要求。但是,一旦出现类似情况,这种要求是否有效?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权利人把新技术的再开放作为同意使用人实施开放专利的前提,即只有开放专利的使用人同意把在此基础上研发的新技术无偿开放时,权利人才同意其实施该开放专利。这种条件的设定显然是合乎法律规定,因而是有效的。在此情况下,如果实施人不同意新技术再开放,则其即不具备实施开放专利的前提条件,因而,权利人完全可以向其收取专利许可使用费,或者对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另一种是,权利人并未把新技术的再开放作为限定开放专利实施人的前提条件,仅仅是要求权利人在开放专利的基础上研发的新技术必须再开放,这实质上是为使用人创设义务,在未征得使用人同意的情况下,上述要求对使用人并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使用人不同意新技术再开放,笔者认为,似乎也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专利权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权利人在声明开放专利时,应当保证其是该专利的合法权利人,且该专利未独占或排他许可给第三方,否则,就会损害该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开放专利的实施人而言,即便权利人已经把该专利独占或排他许可给第三方,但二者之间属于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不能对抗善意的实施人,故此实施人仍然可以实施该专利,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值得探讨的是,如果实施人按照开放专利制造的产品存在瑕疵,那么,权利人是否需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应当说,开放专利与专利许可是不同的,专利许可合同中往往会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权利人不仅要许可实施人实施该专利,还要为实施人提供技术咨询、辅导,确保其生产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但是,开放专利并不要求权利人和实施人之间签订书面的合同,因而,一旦实施人生产的产品存在瑕疵,可否找权利人索赔就成了一个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对此,有学者对开源软件许可证的共性特征进行总结时指出“不承诺许可产品没有任何缺陷、适合销售、适用于特定目的或者没有侵权等等。……由于开源软件本身是免费的,而且软件是自由流通的,发布软件的人也无法控制软件的流通,也没有从中获得经济收入,因此要求他们提供担保并承担软件缺陷带来的责任是不合适的。”[21]上述理由同样适用于开放专利领域,如果开放专利是无偿的,实施者在选择实施该专利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考察,并承担因实施该专利而产生的风险这;而假如开放专利采用了收费的方式,则因实施该专利而遭受损失的,有权索赔。
(四)专利实施人的权利与义务
1、实施人在实施专利时,同样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把权利人的专利权据为己有,也不得侵犯发明人的署名权等。
2、专利权人撤销开放声明的,如何处理?从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发,如果权利人在声明开放专利时,有明确的开放期限,则期限届满时,他人不得再实施该专利。假如专利权利人在开放声明中并未限定开放期限,而之后又临时撤销声明或者对实施期限进行限定的,实施人因合理信赖原来的声明而实施该专利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六、开放专利的前景:商业与公益的融合
通过本文的论述,笔者认为,专利开放,从起初的商业模式,已经演化为对专利许可制度进行灵活运用的模式之一,并最终为解决环境、人类健康等公益问题提供了方案。它契合了知识产权现代化的趋势,是运用商业方式化解专利垄断权与社会科技进步之矛盾的机制。由于它以承认专利权人的专利为前提,无论用于商业模式,还是用于公益活动,开放专利都是对传统的专利垄断性的一种适当调适和弱化。特斯拉、丰田等商业巨子的实施固然代表一种方式,是在不伤及专利权利人的利益前提下,对企业长远利益的满足。而专利开放在环境等领域的公益性运用,同样反映了专利制度这种典型的商业法律制度与公益事业的对接和协调,是在兼顾企业商业利益的前提下对公益事业的促进。专利开放的实践表明,专利的垄断性与社会经济技术的进展,与公益事业、人类健康等问题并不是完全冲突的,通过新时代的商业模式的创新,可以实现二者更完善的结合。法律所要做的,是在充分尊重这一商业实践的基础上,依法进行确认和保护,既实现个案的公正,还要逐步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从而为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利制度做出贡献。
附:
[1]2018年7月31日,在本文即将交稿之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官网上依法公告了本民事调解协议,在公告期一个月内,征求各界意见,期满后即产生法律效力。详见http://pyzy.hncourt.gov.cn
/public/detail.php?id=8943
[2]见https://www.tesla.com/blog
/all-our-patent-are-belong-you,访问日期:2018年7月26日。
[3]见http://www.diandong.com
/news/201605296680.shtml,访问日期:2018年7月26日。
[4]见http://www.gtobal.com/info
/detail-888557-p1.html,访问日期:2018年7月26日。
[5]见http://www.51touch.com/lcd
/news/dynamic/2015/1009/38351.html,访问日期:2018年7月26日。
[6]包括:许艳华:《怎么看丰田无偿开放氢燃料电池技术专利使用权》;许艳华:《丰田的免费大餐:意欲取之必先予之》;张蕴岭:《由丰田开放专利想到的》;匡晓琳 温太璞:《特斯拉免费公开技术专利行为的原因分析》;李渊:《特斯拉开源的背后及启示》;周春慧:《特斯拉开放专利醉翁之意不在酒》;陈俊:《浅谈专利制度的“异质化”实施》;杨与肖:《开放专利为了啥》;陈琼娣:《开放创新背景下清洁技术领域专利开放许可问题研究》;海川:《丰田为何开放燃料电池专利》;伊军令:《车企放开专利的醉翁之意》。
[7]陈俊:《浅谈专利制度的“异质化”实施》,载《法制与经济》2015年第2期。
[8]陈琼娣:《开放创新背景下清洁技术领域专利开放许可问题研究》,载《科技与法律》2016年第5期。
[9]Chesbrough HW. Open Innovation: The New Imperative for Creating and Profiting from Technology[M]. Boston, MA: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2003:120- 182.另见,陈琼娣:《开放创新背景下清洁技术领域专利开放许可问题研究》,载《科技与法律》2016年第5期,第946页。
[10]陈俊:《浅谈专利制度的“异质化”实施》,载《法制与经济》2015年第2期,第34页。
[11]同上,第34页。
[12]见威廉·M·兰德斯、理查德·A·波斯纳著,金海军译:《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5月第一版,第17页。
[13]见威廉·M·兰德斯、理查德·A·波斯纳著,金海军译:《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5月第一版,第19页。
[14]见威廉·M·兰德斯、理查德·A·波斯纳著,金海军译:《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5月第一版,第380页。
[15]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总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3月第二版,第168页。
[16]王景川、胡开忠主编:《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11月第1版,第250页。
[17]陈俊:《浅谈专利制度的“异质化”实施》,载《法制与经济》2015年第2期,第36页。
[18]张桂红、蒋佳妮:《论气候有益技术转让的国际法律协调制度的构建—兼论中国的利益和应对》,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第17卷第1期,2015年2月,第90页。
[19]陈琼娣:《开放创新背景下清洁技术领域专利开放许可问题研究》,载《科技与法律》2016年第5期第955页。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载http://www.gov.cn/xinwen/2015-12/03/content_5019664.htm,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7月27日
[21]张韬略:《开源软件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制度诱因、规则架构及理论反思》,载《网络法律评论》第40页。